福州發布線下零售企業“無理由退貨”承諾工作指引

       
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
張文章)7月18日,福建省福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制定發布了《福州市線下零售企業開展“無理由退貨”承諾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要求參與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的零售企業須確保線下無理由退貨時限不少於7日,線下無理由退貨細則應在店內醒目明示。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了解到,2018年,中國消費者協會啟動倡導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踐諾活動,在全國範圍內拉開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的序幕。2019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印發《進一步優化供給推動消費平衡增長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方案(2019年)》,積極推動大型零售企業進行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制度試點。為進一步提升經營者誠信經營水平,持續激發傳統市場消費潛力活力,積極推進線下無理由承諾工作,7月初,福州市消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倡導工作的通知》,全面推開這項工作。   《指引》共20條,明確了線下零售企業無理由退貨承諾秉持“企業自願、行業自律、承諾即受約束”的原則。自願參與此項活動的零售企業,可免費使用“福州市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標誌標識。   《指引》對無理由退貨操作模式做明確規定:要求經營者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條件及經營商品屬性,確定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品種、範圍、時限,退貨時限一般不少於7日。消費者提出無理由退貨的有效期限,自經營者出具消費憑證次日起計算。鼓勵經營者作出更有利於提升消費體驗的無理由退貨承諾。經營者應將承諾具體內容、“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識以及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品種、範圍、流程和相關說明,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明示,為消費者提供指引。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應特別顯著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經營者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消費投訴,建立無理由退貨台賬,鼓勵經營者設立無理由退貨保證金。   《指引》明確規定商品退貨應不影響二次銷售。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不損不污,不影響二次銷售,同時應當連同商品配件、贈品、保修卡、說明書、發票、包裝等一同退回。經營者應當按消費者原支付方式返還商品價款。經營者若發現消費者購買商品非出於自身生活需要,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或存在惡意情形的,經營者有權拒絕退貨。   福州市消委會表示,參與線下無理由退貨的零售企業應當將其無理由退貨實施細則向經營場所所在區消委會備案,不履行承諾或停止營業的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將予以撤銷並公布,並停止使用“福州市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誌標識。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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