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補齊訂金時放棄購車 10萬元誠意金變“違約金”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黃劼)近日,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受理了一起因定製汽車簽合同引發的投訴。佛山市消委會調查后,對此投訴進行點評併發出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定製汽車簽署合同時,要寫清楚付款項目、付款時間、並明晰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消費者投訴

  放棄購車難退誠意金

  2018年4月,消費者吳女士與廣東省佛山雄峰駿捷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雄峰駿捷公司)簽署新車銷售合同定製一輛新車,並且支付了誠意金10萬元,合同中註明“配額時間明確補訂金30萬元”。此後,吳女士未補交訂金,表示不想購買,並要求經銷商退還誠意金。經銷商以汽車已經生產為由,拒絕取消交易。吳女士堅持要求退還誠意金。雄峰駿捷公司認為,此10萬元應以違約金處理。吳女士投訴至佛山市消委會。

  調解過程中,消委會了解到,在新車銷售合同中,10萬元是以預付車款的表述支付的,但是又有“配額時間明確補訂金30萬元”的表述,沒有明確分期支付的具體日期。消費者認為,10萬元是誠意金,確定配置報價後補齊訂金,雙方才開始履行定製汽車的銷售合同。但是,經銷商趕在消費者交齊訂金之前就開始了定製生產流程,造成定製汽車生產完成併到貨。

  消委會調解至今,雙方仍各執一詞,至今尚無結果。

  消委會點評

  預付款不等同違約金

  佛山市消委會律師顧問團律師朱慶程對此投訴進行分析后認為,在消費者簽署新車銷售合同后,雙方就應該按照合同內容履行自己的承諾職責。合同如有註明訂金與車款有別,在清楚劃分未支付足夠訂金就不能開始定製零件製作車輛的情況下,消費者仍然可以按照合同追訴。合同內容中使用“車款”字眼,即預先支付多少,都被當作了車款之用。

  佛山市消委會認為,這是由於汽車銷售合同是由汽車銷售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其中條款約定不清晰,造成消費者與經銷商之間責任混淆。合同中描述“預付車款”也有誤導是“預付款”的意思,而“預付款”不能直接等同於“定金”或“違約金”。

  消費警示

  看清合同明晰權責

  針對上述投訴,佛山市消委會發出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在定製汽車簽署合同時,要寫清楚付款項目、付款時間、並明晰雙方責任與義務。法律上對於“誠意金”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作為預付款,一旦交易不成,是可以退回的。

  合同要看全,必要時可以提出修改。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買賣雙方可以對交易合同進行公平的修改,而並非賣方提供了格式合同就一定要按上面的約定簽訂。簽署合同之前,消費者要全部看一遍,留意合同細則和字眼,若發現不平等條約或交易過程中被忽略的條約,應及時刪減或增加,保留可追訴的權利和依據。

  不輕信口頭約定。口頭約定與書面合同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但口頭約定也需要取證。口頭約定除非證據指向充足,有現場錄音、錄像,才有可能成為比較有力的證據。所以,交易中任何約定要盡量留下書面字據。

  看清楚合同中關於預付款的字眼。訂金、定金、預付款、誠意金,措辭不同,在法律上的含義有所不同。按法律解釋,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訂金屬性更偏向於預付款。而定金的給付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法律上對於誠意金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作為預付款,一旦交易不成,可以退回。(黃劼)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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