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的辦理部門

  失業金一般是為了能夠在短時間內保障事業人員的利益所提供的一個比較好的保障措施,而且對於很多的失業人員來說能夠在事業之後領取到一定的賠償也不至於生活有一定的困難。那麼失業金的辦理部門有哪些呢?接下來就有法律快車的小編為大家來解答一下關於失業金的辦理部門及其相關問題。

  一、失業金的辦理部門

  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

  失業金領取的流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二、失業金的領取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或者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三、領取失業金對以後有什麼影響

  拿失業金以後,對今後退休或再次領失業金都沒什麼影響。但要注意以下幾點領失業金期間,由失業基金支付,個人暫不用交。個人可以支付,也可以不交。這期間如果不交養老保險,失業期間的就不算了。失業以後,如果重新就業,單位又交一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還可以繼續領取失業金。

  以上就是關於失業金的辦理部門及其相關問題。失業金的辦理一般是在戶籍所在地的實惠保障部門辦理。希望這些資料和步驟足夠的清晰,假如您對此仍有疑問的話還是建議您到相關律師事務所諮詢,為您解決一些與這方面相關的分歧並解決與失業金相關的問題是我們的榮幸。希望對您有幫助,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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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職工33年後終獲工傷補償金

一位30年前因工受傷的老職工因單位註銷,又過了訴訟時效一直無法討回工傷補償金。近日,經江寧區上峰工作站,老職工終於拿回了1萬元補償金。

  今年56歲的賈富貴(化名)是原江寧區上峰農機廠老職工。1973年,賈富貴開車送貨時,在湯山境內翻車。結果,賈富貴的雙腿被壓傷。后經鑒定,賈富貴屬於工傷,並領到了傷殘證。此後,由於不能再開車,上峰農機廠為其安排到其他單位工作。

  江寧區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當時的政策,賈富貴可以在退休后從上峰農機廠按月領取一定的傷殘補償金。2000年,賈富貴退休,但他卻一直沒有領到上峰農機廠支付的補償金。過了不久,賈富貴才知道,早在1985年,上峰農機廠已經停辦註銷。

  企業註銷,那補償金上哪要?賈富貴諮詢了不少人,但都被告知糾紛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加上企業停辦等多方面的原因,要回補償金幾乎不可能。

  近日,賈富貴找到了江寧區司法局上峰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了解情況后,考慮到到法院已經不可能,決定以非訴訟調解的方式幫助賈富貴要回補償金。

  為此,工作站在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多次找到上峰農機廠的開辦單位。經協調,最終該企業的開辦單位給予了賈富貴1萬元一次性的補償,圓滿解決了糾紛。

  據江寧區司法局局長李萬平介紹,在2004年以前,全區只有一個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以往工作程序,申請法律援助,至少要往區援助中心來回跑兩三趟。2004年後,江寧區司法局在各個街鎮首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基層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只需到所在街鎮一趟就可以了,極大地方便了基層群眾。

  今年4月8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賈午光在調研時,認為江寧區司法局率先在各鎮街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探索開展非訴訟法律援助等舉措,值得在全國推廣。

  南京報業網-南京日報·魏明 王鋼 朱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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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的童工年齡

  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法律對童工規定: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採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現象。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於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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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權視角下的农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內容提要】發展權作為人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全人類人權的普遍實現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保障功能。由於受到城鄉二元結構影響,致使农民工發展權實現中的农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成為我國當前理論和實踐領域中的嚴重問題。在發展權視角下提出制定法律,提供法律保障,合理確定法定保障項目,改革戶籍制度,創造公平環境,強化培訓,提升农民工素質,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承擔政府責任,實現共籌資金,建立完善农民工社會保障體系。

  【關鍵詞】人權 發展權 农民工 社會保障

  發展權的人權地位首先在國際法律層面上受到認可,逐步引起發展中國家憲法規範的重視並在其實踐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至今,由於受到城鄉二元結構影響,致使农民工發展權成為我國當前理論和實踐領域中的嚴重問題。為此,我們從發展權角度深入開展對當前我國农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展開研究,以期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有所助益。

  一、發展權與农民工發展權

  (一)發展權

  發展權是指個體和集體基於持續而全面的發展需要而獲取的發展機會均等和發展利益共享的權利。1986年聯大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夠獲得充分實現。”

  在人權系統中,發展權是一項嶄新的權利,是生存權的延伸,是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利的綜合,是每個人及其集合體有資格自由地向國內和國際社會主張參與、促進和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各方面全面發展的一項基本人權。首先,發展權是全體人類的權利,其主體具有普遍性。任何基本人權為普遍主體共同地享有是其成為基本人權的先決條件,只為部分主體或特殊主體享有的人權不可能是一項基本人權。一切人,不論種族、膚色、性別、年齡、語言、宗教信仰、國籍、政治見解、社會出身、財產、身份、能力等等各方面差異或不同,都應一視同仁地享有發展的權利。其次,發展權是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諸方面發展權的統一體。基本人權具有繁衍、派生其他具體權利的功能,在微觀上繁衍、派生出了一系列非基本人權的具體人權形式,諸如經濟發展合作權、社會保障發展權、生活質量提高權、教育科技發展權等等。此外,《發展權利宣言》格外強調政府在發展權的實現方面所應承擔的責任,它強調: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以實現發展權利,並確保除其他事項外所有人在獲得基本資源、教育、保健服務、糧食、住房、就業、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的機會均等,而且國家還應採取有效措施以確保婦女在發展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並進行適當的經濟和社會改革以根除所有的社會不公正現象;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

  (二)农民工發展權

  任何一個概念都會隨時代發展而被不斷注入新的內涵,其意義也會相應得以延展。發展權就是這樣一個概念。“农民工發展權”的提法隨着农民工問題的凸顯、社會對农民工問題普遍關注的深入而頻頻出現。發展權的提出在人權發展史上第一次賦予了人權以動態發展的理念。發展權的內涵顯然不同於第一、第二代人權,它所關注的並不是與傳統的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并行的一種人權,而是關注着人權在質與量上的全面提升。

  农民工發展權屬於發展權的範疇,是一種特殊性的發展權。农民工發展權是指在現階段中國社會中,农民工作為“弱勢群體”,自主地行使參與、促進發展的行為權和獲取發展利益的收益權的統一,從而享受在不同時空限度內得以協調、均衡、持續地整體良性發展,維護农民工作為人的尊嚴價值和享受到真正的國民待遇的一項基本人權。簡言之,农民工發展權是關於农民工發展機會均等和發展利益共享的權利。农民工發展權的核心內容則應是保障农民工個人潛能的充分開發以及個性全面自由發展的權利。农民工作為社會成員和國家公民,應當擁有分享社會、政治、經濟資源和發展成果以及分享村社集體經濟成果的權利。农民工發展權旨在爭取使农民工享有在社會中良性發展的權利,它既包括农民工享有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發展充分實現其基本自由的權利,也包括农民工享有參與和促進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發展的權利。

  二、發展權與农民工社會保障

  社會經濟的發展為人權內容注入了豐富的內涵,起源於西方社會的保障制度隨之也發生了變化,其內涵也有了相應發展,將社會成員的發展權也注入社會保障的理念之中。

  我國絕大多數人口居住在農村,廣大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很不完善。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成為社會關心的熱點和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建立、完善或改革社會保障制度勢在必行,而农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又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瓶頸,本文僅就發展權視角下的农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做淺顯探討。

  發展權是公民社會保障權利內涵的自然演進。發展權是一項人權,沒有發展生存就不能持續,所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必然與生存權、不斷提高生活水平相聯繫。具體而言,發展權包括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存五方面的內容。最初以保障公民生存權的形式出現在各國立法中的社會保障權,是指在公民由於年老體弱、疾病、傷殘、失業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發生暫時困難的情況下,享受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的物質保證,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並提高生活水平的權利,無論公民的身份、性別、等級、民族、語言、宗教、財產、出身等,都享有該權利。社會保障的基本理念就是當社會成員淪為社會弱勢群體時,國家和社會提供一種援助性措施,以保證其有尊嚴的、體面的人類基本生活。在我國,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市場化調節使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速度不斷提高。目前,我國农民工的人數在兩億人左右,且平均每年以500萬人左右的規模迅速增加。在現時的中國,农民工生存權具有弱者身份性和脆弱性。在現實社會,农民工作為社會的一員,具有基於人權過體面生活、被平等對待的權利。农民工有權享有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政治、經濟及文化方面的權利,有權享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存基礎。社會保障直接以“人性”作為對象,是維護人性尊嚴的具體表徵。賦予农民工社會保障權,並將國家作為农民工享有該權利的義務主體,廣大农民工將不會再有生活無着的憂慮和窘迫,並能夠保持着自己的人格和尊嚴。

  三、我國轉型時期的农民工社會保障現狀

  农民工作為社會成員、國家公民應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和利益。农民工社會保障是以政府、农民機構和非營利社會組織、市場等力量為多元化實施主體、以全體农民工為保障客體、以為农民工提供維持最基本物質生活保障為內容、以國家的法律和相應政策為手段來實現保障社會安全和穩定目的的社會保障制度。但是农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缺失已是不爭的事實,其主要表現為:

  (一)農村社會保障形式單一,水平低,覆蓋面小,社會化程度低。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救助和住房保障等內容,其中、、等社會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是核心的部分。按照國民權利平等原則,农民應平等地享有這些社會保障內容。但事實上,大多數的權益內容大多數农民未享有。农民工已成為中國工人階級的重要力量,在國民經濟中了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农民工的待遇是不平等的,中國农民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職工的參保率分別只有33.7%、10.3%、21.6%、31.8%和5%,而农民工的企業補充保險、職工互助合作保險、商業保險的參保率就更低,分別只有2.9%、3.1%和5.6%,如此低的社會各種保險的參保率,給當前和未來的工作、生活、社會穩定都留下了較大的隱患,农民工在城市無論奉獻了多少年,終歸還是农民,難以真正融入城市。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發展滯后給农民工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後果,如农民工生病因無錢而未就診,因病致貧、返貧的农民一般占貧困戶的30%-40%,有的地方甚至高達60%.由於農業發展水平較低、勞動者素質較差、抵禦自然和市場風險能力較弱,农民工收入狀況不穩定,養老非常困難。亟需擴大農村社會保障的覆蓋面。

  (二)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打破傳統農村集體、家庭和土地等固有的保障形式空間,使得社會公共服務不足,生活條件較差。

  隨着非農就業機會增加,農村人口尤其是青壯年大量外出,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趨向,土地相對收入不斷下降,土地保障功能趨於下降。社會保障是全社會各個方面的力量提供保證社會各個階層獲得社會生存、發展空間的機制。多元化的农民社會保障實施主體多未惠及农民工:农民工不能享受和廉價租房待遇,多數非公有制小企業不提供職工宿舍,农民工只能租住民房,費用高、生活設施差,安全缺乏保障。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包括中華慈善總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聯、全國老年基金會等公益性組織)未深入农民工,由於社會救助實行屬地化管理,城市、農村都沒有把異地打工的农民工納入社會救助範圍,使得他們無法享受當地政府公共財政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醫療、教育、住房、司法援助等服務。從公平的角度應進一步加大基金投入和救助力度,規定村域社區非營利的社會組織(如社區內的基金會、慈善會、老人院、社區教育機構和其他服務機構等)在農村未籌措社會保障資金、組織社會保障資源、安排社會保障項目、實施社會保障政策、組織自願者活動、提供社區服務等責任。

  (三)存在企業勞動崗位歧視。

  進城務工人員所從事的大多是勞動強度大、工作條件差、技術含量低的工種,是城鎮職工不願涉足的“苦臟累險”崗位,單位的重活、臟活、累活、難活、險活都是农民工全部包攬。並且农民工沒有職業保障,單位不提供技能培訓,因此农民工在工作中只能維持起碼的生存,而不能從中獲得自身技能的提升,有所進步和發展。

  (四)增長緩慢。

  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的工資水平不斷提高,但农民工的工資收入水平增長卻十分緩慢,农民工很難通過合理的收入增加使自己走出經濟困境。在我國南方外來勞動力集中的省份,過去10年农民工年工資增長率不足百元。有的地方农民工10年間月收入幾乎沒有什麼變化,甚至還有倒退。根據國家統計局科研所的統計數據表明,進城农民工的月均勞動收入增長率要遠遠低於城鎮職工,小時工資率的低出幅度更大。微薄的工資使得他們無法像其他城市常住居民一樣,平等地享受城市發展中的物質文明成果。

  四、我國农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發展成果共享理念未建立

  確保國民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是建設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標。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是全體國民共同努力的結果。农民工是我國社會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理應有權利分享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共享不僅要求全體國民可以分享經濟發展成果,也應當分享社會發展的成果。农民社會保障權益的擁有和實現除受客觀條件制約外,還受人們認識程度的制約。如果人們尤其是各級各類決策者對农民社會保障權益認識不足,就會導致在政策的選擇和制定上出現嚴重的公平性缺陷。當前,決策者對农民工理應享有社會保障權益和存在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問題上已有共識,但對實施環節的一些問題還認知不足。這些落後認識對农民社會保障制度的推行形成了一定的阻力。

  (二)二元社會結構存在制度缺陷,傳統的農村社會保障嚴重滯后

  二元社會結構是农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產生的制度原因。建國后,我國形成了城鄉二元社會保障模式。城市形成以就業為中心的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障模式;農村形成以集體為依託的較低層次的社會保障模式。在農村通過高級農業合作社組織實施以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為主要內容的集體保障制度。轉型時期傳統的農村社會保障嚴重滯后。傳統的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城市社會保障模式卻始終沒有覆蓋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农民工,與就業緊密聯繫的社會保障模式的運行機制還較為封閉,國家和企業為城市勞動者承擔很多的社會責任,職工終身依賴國家和企業:企業全部承擔養老、疾病、工傷、生育、死亡等保險待遇和各種福利、補貼,並且直系家屬也隨之受益。導致农民工權益的法益缺位、權利受損、救濟不暢,表面上是現行法律政策的問題,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作為限制公民流動的戶籍制度的合法存在。

  (三)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落後

  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落後是造成我國农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決定性因素。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农民工社會保障實施的物質基礎。經濟發展水平對社會保障實施的範圍、程度和給付標準具有根本性的制約作用。從國外的农民工社會保障實踐可以看出,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是农民社會保障水平的決定性因素。實施社會保障需要推行成本(主要包括宣傳教育費和執行費用等)和財政社會保障費用的支出,受保人也要繳納一部分的費用,這就要求社會經濟發展要達到一定的水平。要建立較為完善的、保障水平較高的社會保障,國家和农民工個人都要有相當的經濟實力。要將近9億农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並保持一定的水平需要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

  (四)政府職責履行不夠

  政府能否完全和履行效果對农民社會保障的制度建設和實施都有着決定性的影響。政府在立法、政策制定、組織引導、財政支持、管理監督等方面應履行職責。忽視政府作為實現全體社會成員公平的主體所應盡的責任,導致了农民工社會保障被長期置於被忽略地位。由於歷史發展的不可分割性和延續性,先前不合理的政策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後果又必然影響到後來的制度建設及其良性運行。政府職責履行不夠的主要體現是政策失當。政策偏差(尤其是財政政策)和政策機制某種程度上的失靈是導致农民工問題產生的主要根源。如改革開放以來,农民工為國家建設提供了大量的資金積累,政府理應按照利益對等原則對农民利益損失做出一定的補償,农民工理應享有社會保障權益。目前,农民還以上繳農業稅、其他種類的稅費(基金)為國家財政繼續做出貢獻。政府職責履行不夠還體現在對农民工社會保障的財政支持嚴重欠缺、立法不夠及其監管不力等。

  五、發展權視角下农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的完善措施

  农民工追求平等就業,分配公平和合理分享經濟、政治、文化發展成果的願望日益強烈,由過去單純追求基本的生存向追求安實現自身充分發展轉變。我們必須正視农民工發展權保護的問題,積極尋求保護其合法權利的對策。法律保護是從根本上保障农民工發展權的制度基礎,同時加強對农民工權益的法律保護還必須標本兼治,既要注重對农民工政策的宏觀改變,清除不合理的城鄉隔離制度和其他阻礙农民工發展的排斥措施,更要完善立法,加強對农民工發展權的保護。

  (一)制定法律,提供法律保障,合理確定法定保障項目

  徹底改變就業中重城鎮、輕農村的就業制度和政策,將城鄉居民的就業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納入整個國家的就業計劃,統籌兼顧,科學、合理、有效地利用我國豐富的勞動力資源。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對他們的社會保障工作難以實現強制性原則,這是造成目前侵害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現象存在的根本原因。所以,合理確定法定保障項目是構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

  (二)改革戶籍制度,創造公平環境

  要想真正解決农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最終的解決方式還是使其真正融入其所就業生活的城市,打破現有的城鄉二元結構限制。舊有的戶籍制度一直是阻礙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正因為戶籍的劃分,使得农民工無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財產權、教育權、勞動權、社會福利保障權等等。因此,要加快戶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能夠突破戶籍制度障礙,實現由“农民工”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而且,城市的就業政策上也應消除對城鄉居民不平等的待遇,取消對农民工市場准入的門檻,給予农民工平等的用工機會,加強對規範用工的監督。

  (三)強化培訓,提升农民工素質

  為了使從農村中轉移出來的勞動力能夠儘快地適應工業化的要求,推動我國社會的轉型,在我國農村應建立職業技術培訓救助制度。對失業的农民工進行職業培訓,既可以提高失業农民工從事原工作或新工作的技能,增強他們對新工作的適應能力,以便為其重新擇業、就業奠定基礎,還可以糾正其在過去工作中所養成的不良行為,諸如磨洋工、組織紀律觀念淡薄等問題,穩定农民工的情緒。我們必須通過職業培訓,提升农民工綜合素質,實現技能就業,增加就業的穩定性。

  (四)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根據國外建立社會保障的經驗和教訓,社會保障的水平和程度一定要和本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否則,將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我國是一個農村經濟還比較落後的國家,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和待遇水平的確定一定要和統籌區內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筆者以為:低水平,廣覆蓋,隨着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應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

  (五)政府發揮主導作用,社會增加公共福利在農村的投入,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在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政府應當發揮主導作用,不斷探索新思路、嘗試新方法。政府應為农民社會保障履行核心責任,政府應是法律和社會公平責任的承擔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定、政策制定、制度改革、實施與監管等重大問題,都需政府出面解決。政府應當增加公共福利在農村的投入,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1]張子成:“從強化农民發展權的視角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載《中國黨政幹部論壇》2006年第9期。

  [2]耿昕:“要重視农民工的發展權”,《邯鄲日報》2007年11月2日。

  [3]匿名:“維護农民工權益,工會責無旁貸”,中華全國總工會新聞網。

  山東理工大學法學院·曹緒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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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三條保障線水平

內容提示:

提高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

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提高離退休人員基本水平

補發拖欠的養老金

(一) 提高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將我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在原有基礎上提高30%。提高后的一類標準每人每月230元,二類標準每人每月205元,三類標準每人每月180元,四類標準每人每月155元。提高基本生活費的對象為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並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協議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在提高基本生活費的同時,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下崗職工代繳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在原有基礎上也相應提高30%。已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方,下崗職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方,下崗職工現行的基本標準暫不調整。

地市及其以下國有企業提高基本生活費水平所需資金,在堅持地方為主的前提下,有困難的由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省屬及其以上國有企業所需資金中應由財政承擔的部分,由同級財政解決。

(二)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將我省失業保險金水平在原有基礎上提高30%,提高后的一類標準每人每月200元,二類標準每人每月180元,三類標準每人每月155元,四類標準每人每月135元。對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企業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按繳費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一次性結算失業保險金。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將我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在原有基礎上提高30%。具體標準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困難地區由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提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適當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大體相當。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平均水平為人均月55元。調整中,要注意向養老金水平較低的退休人員群體適當傾斜,使不同群體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進一步趨於合理。具體方案由省廳商省財政廳擬定。

這次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外,主要通過擴大覆蓋面、提高征繳率、清理拖欠以及清退提前退休人員等措施解決。

(五)補發拖欠的養老金

各地市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內,一次性補發歷年拖欠的企業離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的養老金。統籌項目之外的拖欠,不得從基金中支付。

補發1998年5月底前拖欠的養老金所需資金,以各地市上報的拖欠數額為基礎,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核實確定。1998年6月後仍有拖欠的,由各地市自籌資金補發。

{詳見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平等有關工作的通知》(1999年9月2日陝政發[199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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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原則

最低生活保障原則

1、 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2、 公開、公平、真實原則;

3、 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的原則;

4、 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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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與程序

社會退休人員參加基本的範圍與程序

1、自2002年12月1日起,本市(不含番禺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所有在社會(即失業)辦理退休的人員,以及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未滿10年的社會申辦退休人員,均可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繳納退休人員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費(含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

2、社會申辦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程序:

——2003年1月1日前已在社會辦理退休的人員:

(1)每月1至15日,憑《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退休證》及本人《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區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退管辦”)填寫《社會申辦退休人員醫療保險登記表》,申請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2)當月26至30日,回區退管辦領取本人的《社會申辦退休人員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繳費核定單》(簡稱《繳費核定單》)。

(3)次月l至10日,憑《繳費核定單》前往所在區地稅徵收局窗口繳交退休人員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符合政府全額資助條件並且不需由個人補繳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的社會申辦退休人員,直接憑《繳費核定單》和本人《身份證》於參保次月23 至28日回區退管辦領取《醫療保險卡》)。

(4)繳費當月23至28日到區退管辦憑《繳費核定單》、《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和本人《身份證》領取《醫療保險卡》。退休前已參保並已領取醫療保險卡人員,仍使用原《醫療保險卡》。

——2003年1月1 日後新增的社會申辦退休人員:

(1)社會申辦退休人員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1個月,憑《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及本人《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區退管辦申請辦理退休的同時,填寫《社會申辦退休人員醫療保險登記表》,申請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2)退休當月的26至30日,回區退管辦領取本人的《繳費核定單》。

(3)次月1至10日,前往所在區地稅徵收局窗口繳交退休人員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

(4)繳費當月23至28日到區退管辦,憑《繳費核定單》、《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和本人《身份證》,領取《醫療保險卡》。退休前已參保並已領取醫療保險卡人員,仍使用原《醫療保險卡》。

參見:關於社會申辦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及享受政府資助繳交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穗勞社醫[2002)23號)

發布日期: 2002年11月25日

日期: 2002年12月1日

由政府資助社會退休人員的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

1、政府資助的對象

經辦機構根據電腦系統記錄的繳費年限及視為繳費年限,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申報人資格進行確認,並核對其在行政隸屬省、市、區單位的工作年限,再確認由哪一級政府資助,同時將結果打印在《社會申辦退休人員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繳費核定單》上。

2、政府資助資金的來源

(1)社會申辦退休人員的政府資助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由各級政府列入當年財政預算。每年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提供各級政府資助的有關資料后,由省、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分別向同級財政報送預算,並同時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2)社會申辦退休人員享受政府資助的資金來源,無論在省、市、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都按其最長的單位的行政隸屬關係確定由該級政府提供專項資助。

3、政府資助金額核定及資金劃撥程序

(1)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審核情況,於每月30日前統計出下月政府資助金額,編製《社會申辦退休人員政府資助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明細表》及《社會申辦退休人員政府資助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匯總表》,分別送交各級財政部門審核及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各級財政部門在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核后,於次月的20日前將資金划入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並於撥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反饋給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參見:關於社會申辦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及享受政府資助繳交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穗勞社醫[2002)23號)

發布日期: 2002年11月25日

執行日期: 200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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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企業拖欠職工和退休人員醫藥費的問題?

如何解決企業拖欠職工和退休人員醫藥費的問題? 答:首先要明確,權利與義務相統一是 的基本原則,各參保企業和職工只能從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之後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 。而各單位原來拖欠職工和退休人員的 不可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來解

  如何解決企業拖欠職工和退休人員醫藥費的問題?

  答:首先要明確,“權利與義務相統一”是醫療保險的基本原則,各參保企業和職工只能從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之後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待遇。而各單位原來拖欠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不可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來解決,而只能由各單位來解決。

  另外還要明確,這個問題必須要妥善解決。在解決問題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是企業拖欠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不能以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理由而不承擔解決的義務;第二要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條件,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分期分批地解決拖欠的醫藥費;第三是工作一定要細,不能簡單化,要向群眾講清政策和還款計劃,以求得到群眾的理解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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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推進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憲法和黨的十五大確定的治國基本方略,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勞動保障法制建設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必要條件。建國40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鄧小平理論思想指導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 ,已成為構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型勞動保障體制的重要基礎。

一、 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回顧

1、 五十年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簡要歷程

中國的勞動保障法制建設深受中國的政治經濟因素的影響,經歷了漫長的過程。

(1) 改革開放前的勞動保障規法

新中國建立以後,為消滅舊制度的殘餘,為社會社義建設打下法制建設的基礎,我國陸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勞動保障法律,同時還頒布了《工廠安全暫行條例》、《國營企業勞動紀律暫行規定》、《失業工人解困暫行條例》、《工廠安全衛生的規定》等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建立為建國初期勞動保障工作的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為以後的勞動保障法律制建設奠定了基礎,但這些反映計劃經濟特徵的勞動保障制度,隨着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越來越不適應勞動保障工作不斷變化形勢的需要,甚至某些方面已居為勞動保障體制改革的制約因素。

(2) 改革開放以來的勞動保障立法

八十年代以後,是我國的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取得較大發展時期,國家通過一系列立法對勞動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改革、並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頒布了有關勞動就業制度改革的四項暫行規定,使勞動合同制度、退休制度、待業保險制度和職工違紀辭退制度建立起來。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頒布實施,在我國勞動法制建設的歷程中,矗起了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它標志著勞動保障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時期。《勞動法》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的一部綜合性法律。《勞動法》的頒布適應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也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親切關懷。《勞動法》以《憲法》為論據,全面規定了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與義務。制定了應當遵守的勞動標準和行為規範,同時還相應地明確了法律責任和監督檢查職責。它的頒布實施不僅對於深化勞動保障領域改革和推動各項勞動保障工作,而且對於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近年來,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國家還頒發了一系列行政性規章,用以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範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協調勞動關係,完善分配製度,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體系在二十世紀末形成了初步框架,勞動保障工作已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軌道。

2、 鄧小平在勞動保障法制建設中的重要貢獻

鄧小平理論是馬克思主義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20年的實踐證明,鄧小平關於勞動保障法制設的思想和理論,是符合我國現代民主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這些理論和實踐經驗已經作為我國勞動法領域的建設成果而被載入史冊。

在總結建國30年來的經驗與教訓尤其是“十年動亂”的深刻教訓時,鄧小平多次談到法制建設問題。他說:沒有廣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沒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們吃夠了動亂的苦頭。“現在的問題的法律很不完備,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重要的法律,如工廠法、勞動法等,做工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他把勞動法制建設看做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希望盡時將其提到我國立法工作的議事日程上來。這對勞動保障法制建設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鄧小平對於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主要貢獻是:

(1) 就業方面:鄧小平作為第二代領導集體的核心,對在中國現代化過程中的就業問題作過一系列指示。他說:“就業問題,主要還是從經濟角度來解決。經濟不發展,這些問題永遠不能解決。所謂政策,也主要是經濟方面的政策。”因為只有經濟發展了,各種社會事業發展了,才會有更大的就業空間和較多的崗位,兩者兼顧是處理經濟發展與就業關係惟一正確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勞動就業的關係,要兼顧兩者的需要,但是在兩者發生矛盾時,應當把發展放在優先地位,因為發展才是硬道理。“要廣開門路多想辦法,千方百計,解決就業問題。”他的這些指示,為如何立法,解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就業問題指明了方向。

(2) 社會保險方面:鄧小平在講到社會主義的福利保障就業時,很重視社會互助的作用。他說,國家作為社會福利保障事業的主體,基金籌集的主要部分是財政政預算,社會保險基金是由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比例共同負擔的,社會福利保障是社會主義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基本內容和主要環節,遵循的原則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每一個公民的勞動成果,不管是在什麼勞動條件和形式下形成,都必須承擔繳納(扣除)基金的義務;同樣也都有依法平等享受社會福利保障的權利。他還說,社會穩定是大局,“穩定壓倒一切”,只有社會穩定了,我們才能有條不紊地進行改革和建設。其中,搞好社會福利保障是穩定社會的重要方面。職工福利增長,只能建立在物質增長特別是勞動生產率增長的基礎上,我國還很落後,職工福利不可能在短期內增長很快、很多;要改革“國家把什麼都包起來”的做法;“福利主義不能搞,搞不起。”這些和社會福利保障建設直接相關的思想,是進行社會福利保障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

(3) 勞動關係方面:改革開放以後,我國所有制結構和勞動關係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特別是,勞動關係出現了多元化的發展趨勢。鄧小平及時指出,中國的社會主義還處在初級階段,一切都要從這個實際出發,根據這個實際來制定規劃,生產關係究竟以什麼形式為最好,要看用哪種形式能夠調動群眾的積極性,發展經濟,不改革開放是很難搞起來的,改革開放膽子要大一些,看準了,就大膽地試。勞動關係從體制上說,是由計劃經濟的勞動關係轉換為市場經濟的勞動關係,從性質上說,則從利益一體型的勞動關係轉換為利益協調型的勞動關係。這些變化的出現,從根本上說是由於所有制形式的變化和經濟體制的改變引起的,在市場經濟中,勞動法律對勞動關係地協調發展起着相當重要的作用。協調機關新型勞動關係需要勞動法制。

二、 當前保障工作迫切要求健全法制

1、 當前勞動保障工作面臨的任務和挑戰

中央十五屆五中全會和市委八屆六次全會對新世紀勞動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確的目標,為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探索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工資分配體系指明了方向。從我市“十五計劃”看,我市的保障工作面臨着新 任務的挑戰。

(1) 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形勢逼人

“十五計劃”提出,要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實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制度的平穩過渡;按照市場運行規則,形成適應市場就為機制的就業服務體系、勞動力市場價格體系、失業人員管理體系,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基本實現勞動者充分就業。從2001年起,國有企業富餘人員不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通過依法終止、,從企業中分離出來,在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到2002年底,基本取消再就業服務中心,未實現再就業的下崗職工,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力爭3年左右,完成下崗職工基本生適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的過渡;到2003年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2%左右。

面對工作目標,冷靜分析就業形勢,我們看到,形勢嚴峻表現為: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與結構性矛盾並存,結構性矛盾更加突出。我市既有勞動力成長進入高峰期的壓力,預計“十五”期間,新成長的勞動力達81.55萬人,比“九五”期間增加了16.94萬人,增長26.2%;又有國有企業改革深化、技術進步加速和經濟結構調整所產生的富餘入員不再進入再就業服么中心,而是直接進入會會帶來的失業人員增加和問題,預計失業人員達51.5萬人,比”九五”期間增加8.45萬人,增長19.6%,還有城鎮化過程中的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問題,仍未完全解決的因經濟體制轉軌所遺留的冗員問題;幾股力量交織在一起,形成新一輪的就業高峰,勞動力供求矛盾將長期存在。預計“十五”期間,本市勞動力資源供給總量將達到137.6萬人,可提供的就業崗位為70.56萬個,供需缺口為67萬左右,加上農村剩餘勞動力逐年遞增,失業率呈攀升趨勢。

勞動力在面臨供求總量矛盾的同時,結構性矛盾更加突出,一方面具有中高級別職業技能的勞動力短缺,另一方面初級職業技能勞動力相對過剩,勞動力素質偏低,擇業觀念陳舊以及對現有崗位的不適應、高新技術產業的人才短缺,使職業技能構成不合理的現象加劇。

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體制尚未完全形成,舊體制遺留的問題依然存在。

(2)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任務繁重

“十五計劃”提出,完善我市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目標是:推動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並軌,積極穩妥地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逐步實現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面覆蓋,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制度,深化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女工生育保險制度,形成完整的社會保險體系;加強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相關特遇標準的調整制度;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實現社會保障管理和服務的社會化;加決社會保障立法步伐。

但從實際工作看,社會保險有大量工作要做。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需要進一步調整和完善,事業單位還未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範圍,統一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和女工生育保險制度還未建立;原依託企業建立的社會保障管理和服務體系,還未完全從企業中脫離出來,企業仍然承擔著部分社會保障工作,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水平偏低,實現退休人員與企事業單位的完全剝離還面臨着制度建設滯后,觀念轉變和設施嚴重不足等問題。

北京市人口老齡化發展迅猛。目前,我市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過188萬人,老年人口比例14.6%,預計到2005年,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將會增至203.6萬人,佔總人口的比例達15.35%,對養老基會的壓力加大,特別是養老保險費征繳收入以難滿足日益增長的支付需求,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使養老保險基金總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

(3)勞動關係調整難度加大

“十五計劃”提出,要建立和完善適應市場經濟要求,勞動關係雙方自主協商、政府依法調整為主要形式的勞動關係調整機制。隨着經濟結構調整,國有資產將逐漸退出競爭行業,原有職工將通過簽訂、變更、終止、,與用人單位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型勞動關係,這必然與傳統的擇業觀念和固定工制度的慣性作用發生碰撞。勞動關係協調問題日益突出,企業結構調整與勞動關係調整的矛盾、建立新型用工機制與傳統觀念的矛盾、企業改制與多渠道分流富餘人員的矛盾、完善企業市場競爭機制與調整勞動關係的矛盾、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調整機制與傳統調整手段的矛盾更加突出。

上述挑戰中的矛盾環節,必須靠改革來解決,改革發展也必須有法制保障。目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義務和必要的法律責任制度,法律實施機制較為薄弱,執法力度不夠等問題,導致勞動保障工作開展制約因素過多,難度很大。

三、 勞動保障法制工作仍然要貫徹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

鄧小平歷來把法制建設作為一切工作的基礎,他說“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他還說:“我們的法律是太少了,成百個法律總要有的,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現在只是開端。民主要堅持下去,法制堅持下去這好像兩隻手,任何一隻手削弱都不行。”這些論述,充分體現了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連續性。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不僅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們建立和完善勞動保障體系的理論基石,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必須以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為指導,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這樣才能保證勞動保障工作沿着法制化管理軌道不斷前進。

四、 當前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重點

在新的任務和挑戰面前,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工作要緊緊圍繞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建立完善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依法調整勞動關係等中心工作和重點工作,加快立法步代,提高立法質量、加大執法力度,使我市勞動保障工作基本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為勞動保障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和良好的社會法制環境。

我認為,當前我市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工作重點是,

1、 突出立法重點,提高方法質量。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調整社會保障關係的基本法律。通過法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已成為當務之急,應當把社會保障立法作為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緊制定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當前,我市法制建設的重點,一是抓好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建設。修訂《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和《北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完善運行機制和管理機制,制定並實施《北京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根據國家即將頒布的《社會保險法》制定《北京市社會保險條例》。二是在勞動管理立法方面,根據國家《》頒布實施情況,及時以政府規章形式制定我市的實施辦法,繼續制定完善與《北京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相配的有關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政府規章,研究並出台彈性就業政策。

2、 加強勞動保障執法工作,強化執法監督力度

要切實貫徹《勞動法》和有關社會保險法規,組織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執法檢查活動。加強勞動全員執法檢查工作,重點督促招用下崗職工的單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依法規範企業用人行業。繼續清理勞動力市場,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嚴厲查處用人單位剋扣和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行為,在勞動保障執法方面制定《勞動保障監察規定》,為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提供法律依據。

作者單位: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姓名:郭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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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大病可提住房公積金應急 貸款最高額至40萬

近日,鄭州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一下“拋”出多項公積金制度新規定。其中,從今年開始,職工或不幸患上九種重大疾病之一的,可隨時提取公積金;此外,個貸最高額度從原來的30萬元提高到40萬元;同時個體戶年內也可申辦住房公積金。

[提取範圍]

患九種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過去,擁有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一生很可能只有兩次提取機會,除了買房時提取一次,此外就是退休后持退休證明可提取剩餘部分。而從今年開始,公積金中心放寬了公積金提取範圍。

新規定明確,如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患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九種重大疾病之一的,可提取公積金。

而職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可憑身份證直接提取公積金,不用像過去那樣還要拿着退休證等證明;如果職工享受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或是鄭州市農業戶口與單位終止了,都可以隨時提取公積金。

此外,以往職工購買自住房時,需提供一年內的購買合同及發票,而現在,這個期限延長到了2年。同時,對償還本息的,取消“每三年可支取一次”的限制。

[貸款額度]

最高30萬元調整為40萬元

2004年初,鄭州商品住房的均價為2100元/平方米,到去年年底,每平方米均價已達3129元,而市區及鄭東新區房價每平方米基本上在3500元~4200元之間,甚至更高。

據公積金中心統計數據显示,目前在鄭州買大房子的人還是比較多,去年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人均購房面積為160平方米,其中鄭州市區為123平方米。

按照鄭州市以往公積金貸款的規定,貸款額不得超過總房款比例的70%,而個貸最高限額為3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職工購買了一套130平方米、3600元/平方米的房子,總房款為46.8萬元。如果使用公積金貸款,其70%已達到32.76萬元,最高30萬元的限額已不能滿足職工的需要。

為此,在保持貸款額佔總房款比例70%不變的情況下,公積金中心此次對個貸最高額度給予了調整,由原來的30萬元提高到40萬元。

[覆蓋範圍]

個體戶有望擁有住房公積金

大家都知道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比較划算,但社會上一些“個體”從業人員以前卻享受不到這個待遇。

而新辦法明確提出,進城務工人員、城鎮、自由職業者也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聞發布會上,公積金中心黨委書記張靜偉說,儘管住房公積金將覆蓋這部分社會群體,但具體的辦理時間目前還沒有確定。

因為這是住房公積金繳存的一種改革,與以單位為主體的職工繳存方式、繳存比例等均不相同,因此他們還需要做進一步的研究與探討。目前可以肯定的是,這項新的政策在今年一定可以實施。

[繳存比例]

職工上年月均的5%~12%

新聞發布會上,鄭州市的住房公積金的基本繳存比例有了硬性規定,單位和職工各繳存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12%。

其中又具體明確,對財政供給的行政事業單位,繳存比例為單位和職工各12%,如果部分縣(市)的財政供給存在困難,可在三年內逐步調整到位。對其他繳存單位,如果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達到或超過鄭州市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得低於10%;達到鄭州市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80%以上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8%。

只要職工與簽訂了勞動就業合同,用人單位就有義務給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方式為單位與個人各繳一部分,但歸職工。

過去,鄭州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差距較大,低的僅繳存到職工收入的5%,高的繳存到20%,主要根據單位的收入情況而繳存,並沒有一個硬性的規定給予約束。此次的新規定則結束了過去繳存不規範的局面。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較低,會變相減少職工應有的福利。比如,職工月收入為1000元,繳存5%的情況下,需職工拿出50元,單位拿出50元,共存入100元;而繳存10%的情況下,將共存入200元。

而繳存比例超過上限,則會使國家稅收流失,因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錢不用繳稅。舉例來說,單位繳存20%的情況下,如果職工收入是1000元,需繳存200元的費用。在扣稅時,則只能從職工收入800元計算。而繳存比例超過12%,就會影響國家稅收。

[欠繳單位]

補繳比例不得低於5%

一些在公司上班的職工,往往不知道自己有要求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總感覺那是公務員才能享受到的福利,從而讓很多單位往往忽視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按照《鄭州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的規定,鄭州市“地盤”上所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應為建立和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對沒有給職工繳存過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公積金中心要求,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要補繳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施行之月(1999年4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補繳比例不得低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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