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國家為幫助解決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1997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底以前在全國所有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立這項制度。與此同時,由國務院發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也於199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三類人員:(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人的居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或、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根據這一規定,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期間,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同時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屆滿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業,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以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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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社會保險關係如何處理

(一)關係處理

1.職工由機關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含財政全額供款事業單位,下同)進入企業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照《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冀政〔1998〕1號)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經行政部門審核后視同繳費年限。職工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

2.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前,職工由機關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進入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照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經人事行政部門和機關事業經辦機構審核后視同繳費年限。職工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

3.職工由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照冀政〔1998〕1號文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原在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的個人賬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政策的通知》(勞社廳發〔1999〕22號)規定轉入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職工在原單位試行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視同繳費年限,職工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4.公務員由機關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進入企業或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並按規定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后,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貼的標準為:本人離開機關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

5.職工由企業或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其原有的連續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經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后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已建立的個人賬戶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月按1/120計發,並相應抵減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6.職工由企業進入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執行我省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政策,單位和個人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原在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的個人賬戶按照勞社廳發〔1999〕22號文件規定轉入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其原有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退休時,按照我省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政策計發養老金。

7.公務員進入企業工作后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繳同級財政。其個人賬戶管理、退休后養老金計發等,比照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職工的相關政策辦理。

(二)關係處理

1.機關公務員進入企業或事業單位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參加企業或事業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按照《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2001〕9號)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建立個人繳費記錄,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一併記入個人繳費記錄。職工失業后,依據繳費記錄核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和標準。

2.職工由企業或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工作后,原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人事部關於印發〈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64號)規定執行。

3.職工在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應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以便及時記錄參保和繳費信息。跨統籌地區流動的還應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三)關係處理

1.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要按照各統籌地區實施辦法中有關參保職工調入、調出手續的規定及時給予辦理。在同一統籌地區內,參保職工流動后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應發生變化,其他醫療保障待遇按照當地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2.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其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隨同轉移,其醫療保險待遇按照當地有關政策執行。原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為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提供參保繳費年限的證明。調出60天之內,調入單位為其辦理好參保手續的,可連續計算參保繳費年限,否則據實接續參保繳費年限。

參閱文件:

《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的實施意見》(冀勞社[2001]96號 20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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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住房公積金覆蓋农民工至少需要10年

建設部提出要將覆蓋农民工。這一被業界稱為“戰略性構想”的舉動,在年輕的农民工阿強眼裡是“一種有夢想的生活”,而在他40歲的工友眼裡,由於害怕最後拿不到自己交的那一部份錢,而顯得“一點也不划算”。住房公積金,一個能夠幫助人們實現“房者有其屋”的制度,對於生活在城市中的2億多中國农民工來說,並非皆大歡喜。 “有了公積金,可以讓农民工的夢想慢慢照進現實,讓农民工在城市裡有一個溫暖的家,有一個立足之地,有一個長久生存之處,有一個紮根之所,降低他們的漂泊感。”

3月16日,在建設部公布《2006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的報告后,記者看到了一個網友這樣的深情留言。

在這份報告中,建設部部署了今年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並首次明確提出,應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範圍擴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內的城鎮各類就業群體。

對此,業界一致的主流評價是,這一“新動向”是中國政府力促农民工在城市“生根立足”的破題之舉。

但“破題”之後,住房公積金覆蓋农民工這一“戰略性構想”如何進一步實施,依然存在眾多的困難,配套細則尚需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覆蓋农民工要由“夢想”變成現實,依然是任重而道遠。

住房公積金看法一:“有夢想的生活”

“住房公積金是啥?以前聽人說起過,但不太清楚具體是怎麼用的。好像只有國家單位才有吧?”在北京某建築公司打工的阿強(化名)一臉疑問地對記者說。

採訪阿強是在他的宿舍中進行的,宿舍很雜亂,但要比記者想象中的條件要好。“宿舍是公司臨時建的,條件還可以。”面對記者,阿強一臉的誠懇。

2003年,阿強從河北省一個縣城裡的職業中學畢業后,就隨同縣裡的一家建築公司來到北京,公司掛靠在北京一家建築公司下面,在北京西郊負責一個工程項目。4年下來,26歲的阿強已經成為一個“小主管”,一個月下來有2000元左右的收入。

“我們來的時候,公司給我們的承諾是三年以後辦理三險一金,但到目前為止,依然沒有辦理。老闆一直說工程款還沒有到。”阿強說,在此之前,他們這裡有的人甚至都沒有聽說過住房公積金,因為他們覺得這是城裡人才能享有的“福利”。如今,對於住房公積金,阿強所在公司內部的人有兩種態度:40歲以上的人對住房公積金基本不考慮,他們就想多掙些錢回家;而年輕人則希望通過住房公積金,在城市裡買下自己的房子。

阿強稱後者是“一種有夢想的生活”。他說:“我還是希望在這個城市住下去”。

同在這家建築公司幹活、今年40歲的老張告訴記者:“我出來是掙錢的,又不準備在城市買房子。我最希望的是能給我現錢,不要拖欠,其他的我不考慮。”

在記者給他講了住房公積金的好處后,他表示:“好倒是好,但畢竟還要自己交一部分錢,而且,老闆願不願意交另一半還是一個問題。”

這一點在採訪中也得到了證實。該建築公司的老闆對記者表示,建築業的农民工流動性很大,差不多每年都要輪換,要給他們全部交住房公積金的可能性不大,“而且有些工人聽說自己也要交錢,也不太願意。”該建築公司老闆說。

“說工人不願意那是一個借口,只是老闆自己不願意出這一部分錢。但我們也確實有這方面的顧慮——如果有一天到其他城市做工程,或者哪天混不下去了,要回老家,那些交納的住房公積金該怎麼辦?算不算白交了?”阿強說。
住房公積金看法二:“奢侈的想法”

根據專家的推算,目前我國农民工數量在2億人左右。但就是這樣一個對中國經濟和城市化進程做出重要貢獻的群體,卻一直徘徊在社會保障體系的邊緣,工傷、醫療、失業、的覆蓋面很低,住房保障則更是欠缺。

業內人士分析,儘管建設部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作出的新部署中,住房公積金覆蓋农民工被認是最大的亮點之一。但對於阿強等眾多农民工來說,住房公積金會給他們的生活帶來多少變化,他們心中並沒有明確的認識,甚至在他們看來,這都是些“很奢侈的想法”。業內人士認為,住房公積金覆蓋农民工是為农民工們提供了一個可望而不可即的“畫餅”。

“這種想法還是太超前了,就我目前的了解,建築業沒有一家能夠做到。”在談到住房公積金覆蓋农民工這一問題時,北京建工集團工會主席劉麗臣對記者說。他甚至反問記者:“媳婦還沒有找呢,你會想‘孩子上學怎麼辦嗎’?”

劉麗臣解釋說,就建築業而言,其用工方式與其他行業有明顯不同:建築企業只管前期市場的開拓,招投標以及現場管理等,具體施工由勞務分包公司來做,他們招收农民工,並與之簽定合同,具體開工資、交保險等費用也由他們來決定。

“建築企業與分包公司只是一種勞動合作,沒有隸屬的行政關係,所以也不能明確他們是否為农民工交納住房公積金,更沒辦法要求。”他說。

“相比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建立農村的醫療、勞保、教育等保障制度,我認為更迫切和現實。”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告訴記者。

在他看來,大多數农民工進城務工是為了賺錢來解決農村的住房、、孩子上學等問題,沒有在城市長期居住的想法。另外,在城市居住的成本太高,他們也沒有這樣的條件和能力。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學術委員會主席陳祥福教授曾就农民工權益問題做過專門的調研,他告訴記者,當前情況下,“住房公積金覆蓋农民工”存在很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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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公積金制度“叫好又叫座”

房價在不斷上漲,但的貸款額度多年未變,購房人想多貸貸不了。不少購房人不得不選擇利息更高的商業貸款。這些因素使得住房公積金的效用打了折扣。據統計,截至去年年底,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累計598.06億元的公積金貸出比例僅為64.2%(往年該比例都在80%左右),還有近40%的資金在“沉睡”。

一方面是大量貸款利率低的公積金處於閑置狀態,另一方面是不少購房人不得不選擇利息更高的商業貸款。住房公積金“叫好不叫座”,其不合理處顯而易見。理想的解決辦法之一當然是,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房價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最高貸款額度。據報道,公積金貸款額不足的現象雖已引起主管部門的注意,但有關人士稱,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的調整需要經過相關的調研以及有關部門的研究才能定。雖然,這種調研和研究都是必不可少的,調研需要時間,研究決定也需要時間,但問題並不是剛剛才出現的,所以人們就寄望這種調研和研究能抓緊進行,適時決定,而不是成為拖着不辦或緩辦的借口。其實,公積金的貸款額度增不增加,相對於公積金要解決的諸多難題來說,只是一個很小的問題,其意味深長之處僅僅在於,主管部門在諸多本應是“與民方便”的地方到底是“與民方便”還是“與管理部門方便”?

從大道理上講,公積金制度本意就是幫助繳存人購房,市場在變,政策理應相應地調整,以免那些有資格用公積金貸款的人因此多支付很多不必要的錢。另外,我國目前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用於的建設。據介紹,2006年全國當年實現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101.9億元,比上年增加40%;扣除相關費用,可用於建設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約26億元,為歷年最多。顯然,公積金貸款按正常渠道出去越多,就越能給廉租房建設提供更多的資金。在公積金放貸方面,盡可能減少繁瑣的程序和條件,“與民方便”又何樂而不為?!

建設部的消息說,今年將着力強化對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提取使用的管理,嚴禁住房公積金貸款用於非自住住房消費。這樣的決定,可能對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有積極的作用,但會不會影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實際上,加大對中低收入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保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戶數和數額持續穩定增長,本身就是保證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也是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及管理使用制度的真正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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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起西寧低保對象領臨時生活補貼

7月26日,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針對今年西寧市市場消費品價格上漲的實際,為了切實保障城市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省民政廳、財政廳決定對低保對象發放臨時生活補貼。

  據悉,這次發放的臨時生活補貼,是西寧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首次針對物價較大幅度增長而採取的應急措施。發放工作從7月26日開始,西寧市凡今年6月份在冊的74246名低保對象,均可得到臨時生活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50元,西寧市共發放臨時生活補貼資金371.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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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符合國情的老年社會保障體系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2月23日發布的報告指出,中國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思想、物質、制度等各種準備還不足,要充分利用25年的戰略機遇期,做好各項準備。

  《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指出,中國目前各類老年社會福利機構3.8萬個,養老床位120.5萬張,平均每千名老人床位僅有8.6張,與發達國家平均每千名老人佔有養老床位數50~70張的水平相差甚遠。

  其他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許多為老服務也都存在發展緩慢的問題。

  報告建議,要把老齡社會作為21世紀中國的一個重要國情認真對待。在研究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時,要切實從老齡社會這一基本國情出發,把應對老齡社會的挑戰列入未來中國的發展戰略。

  “2030年到2050年是中國人口老齡化最嚴峻的時期,為此做準備的時間只有短短的25年。”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李本公說。“人口現象是一個長周期事件,解決人口問題必須要有足夠的提前量。”

  報告建議,在人口老齡化最嚴峻時期到來以前,要在全國城鄉基本建立起符合國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老年社會保障體系,確保城鄉老年人養老、醫療問題的妥善解決。

  老年人口佔總人口的10%,即意味着進入了老齡化社會。中國於1999年進入老齡社會。2004年底,中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達到1.43億,佔總人口的10.97%。

  報告預測,這一数字2014年將達到2億,2026年達到3億,2037年超過4億,2051年達到最大值,之後一直維持在3億~4億的規模。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袁新立說:在這種情況下,各級政府都鼓勵各類社會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不僅出台了相關的免稅政策,而且給予財政補貼。例如,最近一兩年來,只要社會資本建設養老機構,上海市政府將給予每個床位每年5000元人民幣補貼;北京則給予每個床位每月100元補貼。在我看來,這實際上是政府花錢購買服務崗位。但是,有一點必須強調,中國不會把老齡事業過早地推向市場。為此,我們現在一般不提老齡產業,而更多的是提老齡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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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永富指出社保基金隱性損失值得關注

部副部長劉永富日前在“社保基金國民教育曁中國勞動保障報《博時論壇》五周年座談會”上指出,我國社保基金存在着隱性損失,應通過採取有效措施,使社保基金實現安全的保值增值。

劉永富指出,我國事業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新時期,我們經過5年半的努力做到了按時足額發放,並即將實現連續三年無拖欠。就業和社會保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非常重要的內容,從去年四季度到現在,國務院等有關部門關於勞動保障方面發了八個文件,召開了一系列的會議,特別是第一次制定了勞動保障的發展規劃,其中擴大覆蓋面被列為勞動保障的約束性指標。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正在從應急向規範制度、實現可持續發展方向轉變。但就具體事情來說,我們是有很多困難、很多問題的,但是從歷史進程看,我們是有突破、有跨越的。

劉永富強調,基金是社會保障的物質基礎,目前我國每年基本保險收支規模在1.2萬億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達7000億元。積累的基金目前每年記賬收益率不到2%,隱性損失是很大的。社會保障的錢要實現安全的保值增值,需要依靠健全的資本市場。社保基金的注入也會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從而形成良性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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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其中,經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製。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製、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複製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彙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农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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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房租可公積金全額支付

今後,市民租房提取公積金的額度限制將放寬。由只可提取超出 收入5%的部分,改為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房租。這意味着,只要賬戶餘額充足,市民可以用公積金來支付全部房租。

  北京公積金管理中心昨天發布,調整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政策,支持市民的租房消費。按照新規定,支付房租的職工及配偶可以提取本人賬戶內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房租支出。

而以往,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的額度,限製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部分。比如一個人的年工資收入是5萬元,5%的比例就是2500元。如果一年需要付的房租在2500元以下,是不能支取公積金的,如果是2500元以上,超出的部分則可以支取公積金。

  “出台新政策,是為了加強對市民租房消費的支持。”北京公積金管理中心新聞發言人李持櫻昨天說,新規定后,市民辦理租房提取公積金的手續也簡便了。以往提取限額,需要提取人提交收入證明,今後就不需要了。

  李持櫻介紹,此前,北京租房提取公積金的市民比較少,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私租現象比較多,這種直接付錢租住,沒有正規合同、發票的租房是無法提取公積金的。按照昨天發布的規定,今後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提供、房租發票或房租完稅憑證。不合法的私租仍然不能享受到提取公積金的政策。

  ■ 算賬

  年收入7萬2 公積金付清房租

  例如一職工的月工資為3000元,按照現行12%的公積金繳存比例,個人和單位每月各繳存360元,共720元。其配偶收入與之相同,月繳存公積金也為720元。同時,該家庭每月租房的租金為1000元,每年1.2萬元。

  舊規定:年提取8400元

  按照以往的規定,該家庭年收入為7.2萬元,5%的比例即為3600元,那麼他們每年可提取的公積金數額為房租1.2萬超出3600元的部分,即8400元。

  新規定:1.2萬租金付清

  而按照新規定,該家庭每年可以提取公積金1.2萬元,全部房租都可由提取的公積金支付。提取時將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或房租完稅憑證等材料,交給單位的公積金經辦人,由單位經辦人到開戶管理部辦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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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現在地是男60女55歲.干過特殊工種按這個文件是勞保護1985-6號文件和國發1978-104號文件.還有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為工作依據.男55.女工人50.女幹部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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