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消協首例公益訴訟:打造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樣板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中消協對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歷時3年,最終以法庭調解的形式結案,中消協提出的六大訴求都得到相應落實。回顧這3年中消協走過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之路,可以發現,它對我國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

  坐實證據

  四地消協共同調查

  時間回溯到4年前,2015年12月,中消協接到投訴舉報函,反映山東福田雷沃國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更名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雷沃重工)生產、銷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侵害消費者利益,中消協開始着手調查。

  由於此類車輛的銷售、使用多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中消協發動河北、內蒙古、吉林、黑龍江4個省(自治區)的地方消協組織,共同參與調查。

  內蒙古自治區消協秘書長任黨芳告訴記者,在接到中消協的協查通知后,內蒙古消協立即開展摸底調查,發現銷售此類違規車輛的區域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頭、巴彥淖爾等地。為了獲得更加紮實的證據,內蒙古消協還請一位农民消費者代為購買一輛福田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並對購買過程全程進行取證。然後由內蒙古自治區計量測試研究院在當地消協、公證處、消費者共同見證下對該車進行尺寸測量取證,隨後約談了經銷商,獲得了證據。

  黑龍江省消協副秘書長佟新告訴記者,他們在前期調查的基礎上,在綏化市購買了一輛涉嫌不符合國標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作為證據封存,並在綏化市消協的幫助下,對當地3位农民消費者家裡的正三輪摩托車進行測量,發現3輛車均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吉林省消協副研究員宗守運告訴記者,吉林省消協的調查組尋訪白山、通化、四平、遼源、梅河口、敦化等市縣,將發現的正在銷售的涉嫌不符合強制性國標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舉報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在調查取證后查扣車輛,避免了這些不符合強制性國標的車輛流入消費者手中。吉林省消協也將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作為重要證據提供給中消協。

  河北省消協副秘書長趙耀偉表示,河北省消協調查組在唐山、承德等地發現多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並進行了測量取證。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主任陳劍向記者表示,地方消協組織的調查十分重要,提供的實物證據、音視頻證據、當地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文書、銷售商台賬等構成了完整的證據鏈,為中消協的公益訴訟提供了有效保障。

  在深入調查取證后,2016年7月1日,中消協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正三輪摩托車為由,起訴雷沃重工、雷沃重工諸城車輛廠、雷沃重工諸城銷售分公司、北京天華旭自行車商店等四被告。這也是2013年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省級以上消協組織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以來,中消協首次提起的公益訴訟。

  庭審激辯

  現行國標是否落後

  中消協起訴后,雷沃重工多次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並和中消協進行了多次會談。雷沃重工認識到存在的部分問題並進行自查,主動停產停售不符合國標的車型。但在某些問題方面,雙方依然分歧較大,案件最終進入法院庭審。

  這期間恰好涉及正三輪摩托車外廓的原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被新國標(GB7258-2017)代替,因此關於“正三輪摩托車的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已經過時”也成為庭審的辯論焦點。

  “國家強制性標準對正三輪摩托車的外廓尺寸要求是長3.5米以內,高2米以內,寬1.5米以內,但是經營者認為這個外廓尺寸的標準已經過時、落伍了,不符合農村消費者實際需要,也落後於國外標準。但中消協認為,國家強制標準必須要遵守,如果不遵守就是違法,要承擔相應責任。據了解,新國標也沒有對正三輪摩托車的外廓尺寸進行修訂,所以不存在標準過時問題。”中消協訴雷沃重工一案的代理律師,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告訴記者。

  而在中消協查詢時,公安部交管局和國家標準委也提供了關於正三輪摩托車車長限值未做調整的說明,並強調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生產、銷售產品,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曾參與此案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交通管理系教授劉建軍告訴記者,國家標準制定時不僅要考慮使用者的需求,還要考慮交通安全、交通便利、產業政策等諸多因素。正三輪摩托車是一種無防護的交通工具,增加尺寸以後,它的結構參數特別是重心結構參數對它的制動性和操控穩定性都帶來了極其敏感的影響,會增加交通事故發生的可能。“正三輪摩托車一般多見於城鄉接合部,它原本的設計用途是农民用於生產過程中的短途運輸,但公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正三輪摩托車經常被當成人員的運輸工具,這種非法運營已經對正常的道路交通產生了干擾。如果允許將外廓尺寸再放大,可能讓更多的正三輪摩托車用於非法道路運輸,既不利於交通安全,又不利於道路運輸市場的規範。”劉建軍指出。

  斟字酌句

  展開拉鋸式協商

  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圍繞訴訟請求中的一些關鍵問題反覆溝通。其間,雷沃重工先後向法庭提交了243份計2780頁的證據用以反駁中消協的訴訟請求。而中消協也根據對方的辯解進行對應性調查,豐富和完善證據鏈。不僅兩次組織相關省市消協向當地公安交管部門、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調查,還向工信部、公安部交管局、國家標準委等發出查詢函,並向法庭申請調查令,請國家認監委協助調查。

  在各個部門的協助下,中消協進一步固定和充實了相關證據,先後5次向法院提交證據55份計741頁。這些證據包括工信部相關公告、工信部提供的查詢復函、公安部交管局提供的國標《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標準修訂及相關情況的說明,還有梅河口市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先後進行了證人質證、證據質證,專家輔助人出庭接受問詢,就涉案核心問題進行了多輪辯論。

  在此期間,雷沃重工多次提出調解,中消協基於為消費者爭取到盡可能多的利益接受調解,但確定了“調解方案不應減少訴訟請求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須由法庭調解並認可;調解方案能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三項基本原則不可違背。“雷沃提出一個方案,我們就針對這個方案進行研究、回復,指出有哪些不足。調解協議反覆修改不下10次,可以說是每一個字都是反覆斟酌、反覆爭辯后才定下來的。”邱寶昌告訴記者。

  經過多輪溝通和談判,在雷沃重工同意滿足中消協全部訴訟請求的基礎上,當事各方於今年4月26日達成初步調解協議。經法院公告和審查,6月10日,北京市四中院正式簽發民事調解書。

  中消協起訴雷沃重工的消費公益訴訟,最終有了一個圓滿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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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項有益探索

  中消協副秘書長董祝禮告訴記者,中消協此次提起的消費公益訴訟,主要有四個方面的積極意義。

  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該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給予了消費者和社會公共利益最大限度的保護,全部達成了中消協六項訴訟請求。還以調解書形式督促企業全面停止侵權行為、切實承擔應盡義務和責任,有利於最大限度實現公益訴訟的訴訟目的,是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一次有益嘗試。

  切實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生產經營。通過此次公益訴訟,涉案企業充分認識到自身錯誤和危害,承諾立即停產停售涉案車輛,消除涉案車輛安全風險,依法處理消費者訴求,受到了深刻觸動和警示教育。

  助力規範和治理行業突出問題。該案通過嚴厲追究不法經營者責任,警示、教育業內企業合法經營,強化其法治意識和安全底線,促進扭轉和規範行業整體問題,對於其他行業經營者也是一次法治洗禮和警示告誡。

  有利於提高消費者安全消費意識。該案充分提示廣大農村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不購買、不使用、不持有違法違規產品,以自身行動保障自身、家人和社會公眾的安康幸福。

  董祝禮表示,這起訴訟能獲得這樣的圓滿結果,不僅僅是由於中消協的努力,也離不開廣大消費者的支持、行政主管部門的幫助、地方消協組織的積極配合、專家學者的積極參與、媒體的密切關注,以及審理法院的積極創新。今後,中消協將繼續開展公益訴訟實踐,依法維護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任震宇)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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