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情況

1999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簡稱《條例》),並於當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截止1999年底,全國所有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已全部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0年,381.8萬城市貧困人口進入了保障範圍。其中,企業職工和下崗、失業、退休人員中的困難家庭佔80%,傳統民政救濟對象佔20%。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原有的社會救濟制度相比,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擴大了保障範圍。保障對象由過去的民政救濟的“三無”人員擴大到全體城市居民,其功能也相應得到增強。二是保障資金來源由財政和保障對象所在單位分擔過渡到財政負擔的方式,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實施有了穩定可靠的資金。三是提高了社會救濟的規範化、制度化水平、減少了救濟活動中的不確定性、隨意性,把對城市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四是保障標準有了提高,隨着經濟發展和物價指數的變化進行動態調整,從而使保障水平能夠滿足保障最低生活的需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於全國各地經濟狀況、消費水平有較大區別,各地的標準也有很大差別,2000年全國36個主要城市的保障標準大體是:深圳市319元,廈門市315元,廣州300元、上海280元、北京280元、天津241元;標準在200元以上的還有大連、海口、杭州、寧波、濟南、福州、青島、長沙等城市;其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均在200元以下,標準最低的是呼和浩特和南昌,均為143元。這些城市的保障標準在其所在省、自治區各城市中均為最高標準,一般除“三無”對象按保障標準進行全額救濟外,其他保障對象均按保障標準與其家庭實際收入的差額給予救濟。

各地已普遍將將保障資金列入了財政預算,原來實行財政和企事業單位分擔的地方也已全部轉為同財政統一負擔保障資金。據統計,1997-2000年3月,各級財政共投入資金49.8億元。全國有21個省級財政還建立了300萬至3000萬不等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調劑資金。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相關政策的銜接尚不緊密。按照有關規定,在職人員發放或,退休人員發給退休金,下崗人員發給基本生活費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職工才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但一些企業存在拖欠工資等問題,部分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不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是在我國一些老工業基地和中央直屬企業集中的地方,由於當地財政困難,所需救濟的人數和資金較多,有一部分地方尚未將本地中央直屬企業困難職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而且,中西部地區由於貧困居民人數多、所需保障資金數額較大、地方財政緊張等原因,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對難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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