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电子商務法》四大亮點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8月31日,《电子商務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並通過,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成為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專家,對該法的諸多亮點、法條進行了解讀。

  亮點1

  微商等電商形態被納入監管

  條款

  《电子商務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电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电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解讀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律師告訴記者,《电子商務法》在立法過程中,對哪些電商形態應該被納入《电子商務法》監管範疇曾經有過爭議。最終《电子商務法》對於電商形式的規定採用了排除法,即只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其他的只要是“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都屬於“本法所稱电子商務”,都要受《电子商務法》的管理。

  其中最關鍵的是應否把微商納入監管範疇。因為微商所依託的是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而不是傳統的電商平台,所以要不要受到《电子商務法》規範存在爭議。其實這樣的爭論早在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時候就有過,當時有消協組織提出,微商應該受《消法》的規範。現在《电子商務法》出台,明確了微商和其他電商形式是一樣,並不因為是所依託的是社交平台而有特殊待遇,微信運營方也要依法對微商進行相應管理。

  這一規定還有一個好處就是為將來新的電商形式留出了空間,未來可能會出現各種新的電商形態,如果《电子商務法》對“電商”規定過死,就難以適應新出現的電商形態。現在對電商的定義只做了一個原則性規定,只排除了幾種產品和服務,這有利於《电子商務法》不斷適應新出現的電商形態。

  亮點2

  平台未盡義務承擔更多責任

  條款

  《电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告訴記者,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平台的違法行為的性質與過錯程度比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更嚴重,因此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裏的“責任”超越了民事責任的範疇,既包括民事責任,又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依法”中的“法”不僅僅指《电子商務法》,也包括《消法》《侵權責任法》《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法》乃至《刑法》等。因此,在今後法律的執行過程中,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應該認識到,《电子商務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與《消法》相比,沒有縮水,也不應縮水,這是《电子商務法》的立法本意,因此在裁量時應該更多考慮如何保護好消費者的利益。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認為,準確理解“相應責任”是理解法條規定的電商平台責任的關鍵。“相應責任”並非是法律概念,在此處的法條語境中,可以理解為包括連帶責任、替代性責任、補充責任等。顯然連帶責任對於電商平台的責任更重,因為消費者可以同時要求平台和經營者任何一方承擔全部責任。而補充責任,則是在經營者無法承擔責任的前提下,才由平台兜底。涉及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和服務,平台應當知道有經營者有侵權行為,卻不作為的,還是需要適用第一款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平台是否應當作為而不作為,是其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關鍵,與商品和服務的類別無關。

  亮點3

  罰款數額上限提高

  條款

  《电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李旻認為,最終出台的《电子商務法》提高了對電商平台經營者的罰款限額。除了第八十三條之外,第八十二條規定了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內經營者的,收取不合理費用,最高可以罰二百萬;第八十四條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最高可罰二百萬。這將有助於電商平台經營者改進自己的管理體制,更好的維護和促進競爭。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麻策認為,电子商務法出台後,平台在運營中,應當著重從如下幾個方面加強監管:一是加強對平台經營者的真實身份、地址、行政許可等事項要進行核驗和登記,同時“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避免“查無此人”,否則即可能承擔法律責任;二是平台類電商應當展開品類區分,針對可能關係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特別是食品藥品類以及電器安全類,應當對商品和服務進行重點監控,盡到例如及時採取下架刪除等必要措施、及時通過網站公告預警或改進APP類產品安全優化設計等良好的安全保障義務,避免不良後果發生。

  亮點4

  海淘不再是法外之地

  條款

  《电子商務法》第二十六條:电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电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解讀

  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該法以4條法律對跨境電商問題作出了規定,除了第二十六條外,還有第五章“电子商務促進”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應該說,這些條款是比較籠統的,但是態度很明確:支持,為跨境電商提供便利,同時也要求其合法合規。

  長期以來,跨境電商存在兩種業務模式:保稅和直郵。由於法律關係不明確,合同關係還是委託關係導致的責任也不同,因此產生了一系列糾紛。此外,跨境交易還存在逃稅避稅、涉嫌走私問題;部分跨境經銷商真假摻賣、不提供售後;私下交易、現金交易以逃避監管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等問題。因此第二十六條明確了跨境電商無論何種模式,必須遵守進出口以及國內法律。

  舉個例子,今年7月,英國多名嬰兒飲用愛他美奶粉后出現嘔吐癥狀,當時相關部門稱這款奶粉未通過一般貿易和跨境電商渠道進口到中國,即未有報關產品。但如果採取直郵、微商代購等模式進口這款奶粉,就可能處在監管空隙。在《电子商務法》實施后,直郵模式納入跨境電商範疇,也就意味着其也需要滿足報關程序以及國內對奶粉的規定。

  總的來說,《电子商務法》出台後將對於現狀發生較大的變化,許多原本的“法外之地”被納入監管範圍內。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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