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者:辛巴團隊涉嫌泄露爆料者隱私,該當何責?

  辛巴團隊涉嫌泄露爆料者隱私,該當何責?

  專欄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因侵害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被認定為刑事法律關於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類別。

  “糖水燕窩”事件繼續發酵。

  近日,澎湃新聞專訪辛巴(本名辛有志)“糖水燕窩”事件曝光者張紅,訪談內容显示,在此前的一場直播中,辛巴團隊一邊對爆料者扣上“誹謗”的帽子,聲稱爆料者會受到法律制裁,同時還做出了一個讓人大跌眼鏡的行為:在展示相關畫面時對涉事燕窩品牌方的電話號碼進行了遮擋處理,而爆料者張紅的手機號碼並未受到同等的保護。

  就在這場直播之後,張紅就收到大量謾罵、侮辱性留言,騷擾恐嚇電話也接踵而至。不堪騷擾的張紅選擇辭職之後又確診抑鬱,搬離居所。

  網暴消費者,應依法擔責

  從法律角度看,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文規定,消費者有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該事件中,舉報人作為消費者向銷售者投訴,向社會爆料所購買的燕窩可能涉及虛假宣傳,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不涉及任何法律或道義上的可責性。

  消費者對所接受的商品和服務真實的評價,是基於真實事實,並非源自臆斷或者捏造,這與損害商譽或誹謗沒有任何關係。

  從個人信息保護角度看,不管是《網絡安全法》,還是刑法修正案,或者是正在徵求意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都將公民個人信息權利保護放在最高保護位置,任何人都不得侵害。

  辛巴團隊直播間擁有大量在線粉絲,直播過程中有意無意中以特寫的方式公布舉報人身份信息,並配以煽動性表達,涉嫌嚴重損害消費者人身權利。

  這種網暴的結果與個人信息非法公布具有事實因果關係。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因侵害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被認定為刑事法律關於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類別。

  本事件中,消費者被迫辭職離家被確診為抑鬱,如果經過進一步鑒定,符合該司法解釋對“情節特別嚴重”的類型規定,那曝光者就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從網絡傳播學的角度看,辛巴團隊坐擁數千萬粉絲,網絡社會影響力巨大。在被消費者舉報之後,辛巴團隊通過直播的方式宣稱要將消費者送進監獄,對其進行人格貶損,稱其為“要飯的”,然後配以曝光個人信息,這種做法本身,實際就是依託數千萬粉絲“帶節奏”,對曝光者進行網暴,達到其“社會性死亡”的後果。

  這種以“污名化”消費者的方式洗白自己,然後再通過網暴進行震懾試圖報復舉報人的方式,危害性不容小覷。

  從邏輯角度看,這種先是通過銷售商家與舉報者“談判”,以賠償“陷阱”的方式支付給消費者賠償金,然後再通過直播“曝光”,也很難不讓人對其動機產生疑問。

  若不是中間出來了其他舉報人,鑒定結論很快公開,這次事件的最終受害者可能就是消費者,而被舉報的違法商家也就會逃出生天。

  警惕網絡話語權被個別人、組織和企業濫用

  此事件發展至此,至少有三個方面值得好好反思。

  第一,直播帶貨作為新經濟的重要形態,野蠻生長和收割“智商稅”的時代應該過去了。

  直播經濟是法治經濟,能不能做好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才是網絡經濟發展的最終判斷砝碼。便宜不是硬道理,誠信才是硬通貨。粉絲權利是直播經濟的血液,誰辜負了粉絲,誰就應該負責。

  第二,要警惕網絡話語權被個別人、組織和企業濫用。網絡公關套路很深,網絡水軍來勢洶洶,消費者往往很難掌握在交易過程中的話語權,更無法掌握“差評權”。網絡消費若是沒有了評價權和差評權,網絡信用與誠信也就無從談起。

  最近一段時間,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在徵求意見的60號令修正案,以及國家網信辦正在起草的《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等相關法律法規,都將全面強化消費者評價權、知情權和監督權作為立法重中之重。

  第三,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適用必須嚴格。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已經建立完備,包括以“一法一決定”、《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為核心,以刑事法律、行政法規和民事法律體係為抓手的多部法律法規基本構成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

  不過,再好的法律也應有“牙齒”,對違法違規侵害個人信息,甚至以惡意曝光方式對依法舉報者進行報復,造成被害人嚴重精神障礙的行為,必須嚴懲。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編輯:陳海峰】 網站內容來源http://www.chinanews.com/【其他文章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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