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主管部門及職責

主管部門及職責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統計、物價、審計、和人事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縣(市、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承擔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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