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要成為公益訴訟利器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

  新聞背景

  消協組織提起的消費公益訴訟在實踐中不斷拓展訴求範圍,但以賠償,甚至是懲罰性賠償為訴求的消費公益訴訟在實踐中依然存在着一些爭議。

  日前,在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舉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與公益訴訟相關問題學術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圍繞消費公益訴訟進行了深入研討,認為以“懲罰性賠償”為訴求的消費公益訴訟,於法有據,也合乎情理,但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

  消費公益訴訟正逐步完善

  2012年8月31日修訂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首度規定了消費公益訴訟制度。在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省級以上消協組織可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消費公益訴訟。

  自2014年3月15日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中消協以及多地省級消協組織陸續提起14起消費公益訴訟,大多已經取得勝利,也有部分在審理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告訴記者,相比環境公益訴訟較為紮實的基礎和豐富實踐案例,消費公益訴訟的基礎則相對薄弱,在2012年修訂《民事訴訟法》的時候,有關消費公益訴訟的實踐基本上是空白。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借鑒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的一些規定,但大部分內容,靠的是法理推演出具體的規則,缺乏司法實踐的檢驗,因此,難以真正解決公益訴訟實踐中的大量問題。但在其後的訴訟實踐中,消費公益訴訟得到了不斷地完善。三種類型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我國都已經出現了。

  第一種是禁令型消費公益訴訟,是消費公益訴訟的傳統形態,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作為訴訟請求內容。這類消費公益訴訟原告的舉證責任比較輕,主張容易得到證明,勝訴可能性也比較大,判決的執行相對來說也比較簡單。上海市消保委針對手機預裝APP提起的訴訟就屬於這一類,這也是第一起消協組織提起並取得實質勝利的消費公益訴訟。

  第二種是示範確認型消費公益訴訟,最典型的就是中消協起訴雷諾重工的公益訴訟,要求確認被告行為構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欺詐,這為以後消費者個人維權時援引這個判決提供了可能。所以,它是一種示範確認之訴,昭示了我國消費公益訴訟的新動向,目前該案還在審理中。

  第三種是賠償型消費公益訴訟,其訴求是要求侵權行為人進行賠償,包括懲罰性賠償。在廣東省消委會提起的假鹽案消費公益訴訟中,涉及到懲罰性賠償並取得勝利,意味着消費公益訴訟迎來制度創新。
        后兩種訴訟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法院裁判時面臨很大的困惑和挑戰。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趙彤告訴記者,消費公益訴訟中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現行司法解釋主要規定的是禁令型的責任承擔方式,除此之外是否還包括賠償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特別是懲罰性賠償,沒有明文規定,但也沒有禁止。而如果要判決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那就要解決賠償金額的確定以及賠償金額的管理和分配問題。

  公益訴訟應有懲罰性賠償

  對於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的出現,與會的法律專家多表示歡迎,認為很有必要。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侯軍告訴記者,由於消費者維權收益與付出成本不成比例,一般消費者較少採取訴訟手段進行維權。而行政監管部門依據現行的法律對違法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但行政罰款額度一般和懲罰性賠償的金額相比差距較大,單靠行政處罰在提高企業違法成本、凈化市場方面具有一定局限性。例如北京三中院曾審理的一起案件,行政機關認定經營者具有虛假宣傳行為,處以罰款7000元,而法院判決該經營者有欺詐行為,三倍賠償消費者合計6萬元。顯然,懲罰性賠償的力度遠大於行政罰款。

  侯軍認為,從實踐看,消費公益訴訟主要針對存在嚴重或潛在安全隱患的生產者,其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除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外,承擔懲罰性賠償的民事責任也是應有之義。其次,懲罰性賠償的立法本意之一就是讓侵權者受到嚴厲的經濟制裁,不能由於消費者不明確使侵權人免於承擔該項責任。針對眾多不特定性,難以確定具體消費者的特點,公益訴訟要發揮替代性的功能,才能更好保護公共利益。如果消協組織提起的消費公益訴訟缺少損失賠償請求權,消費公益訴訟只能制止涉案行為本身。但很多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利益的案件往往通過刑事程序已實現禁止加害行為的目的,另行啟動複雜的民事公益訴訟如果只是為了要求違法經營者“賠禮道歉”,無疑浪費司法資源,不符合手段與目的相適應的比例原則。

  侯軍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這其中雖然沒有列舉請求承擔賠償損失,而用列舉式的“等”字加以概括,為是否能夠擴張至懲罰性賠償請求權預留了空間。但從長遠來看,有必要通過立法對消費公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提供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副會長邱寶昌也同意這一觀點,他認為,賠償之訴雖然沒有被禁止,但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因此一般情況下消費者協會開展的公益訴訟都是禁止性訴訟。由於缺乏賠償訴訟的規定,在開展賠償訴訟的實踐中就遭遇了很多障礙,包括具體如何實施賠償訴訟,獲得的賠償如何分配等問題。很多改革試點都要突破現有法律,現在公益訴訟的框架已經存在,問題在於能否在實踐中對其進行豐富和發展。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段威教授也認為,消費公益訴訟有很多優點,它契合了消費者權利意識覺醒的一個發展趨勢,有利於鼓勵人民參與執法與集體維權;而且也是一個比較簡單有效的解決具體爭議的方式,它能讓經營者真正地疼,禁止類的或者要求賠禮道歉的公益訴訟可能對經營者來說產生不了什麼大作用,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過懲罰性賠償真的讓經營者感覺到疼,才會真正警醒,簡單有效。

  亟待架構成熟的配套制度

  雖然認為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很有必要,但與會專家也都認為,這一制度目前還存在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

  中國人民大學的肖建國教授指出,涉及賠償尤其是懲罰性賠償的消費公益訴訟面臨着一些法律爭議。比如,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法律依據是什麼?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是什麼?其與行政罰款、刑事罰金之間是何關係?能否抵扣。消協組織提起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與消費者私人損害賠償請求是何關係?另外,判決勝訴之後,懲罰性賠償金如何來進行管理?由誰來管理?是否要設立一個消費權益保護基金?消費者個人能否就賠償基金來主張個人權益等。這些都是賠償性,特別是懲罰性賠償型公益訴訟面臨的問題。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段威教授也認為,懲罰性賠償確實存在一些爭議,比如傳統的民事法學理論會認為它違背民事訴訟中對損害一般採用的填平原則,如果普及了可能會導致濫訴的問題,造成結果失衡。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事務部主任陳劍表示,解決懲罰性賠償金何處去的問題,最好的辦法應該是設立一個基金,這個基金是用於整體的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來幫助未來的公益訴訟的提起以及未來的消費者維權。

  中國政法大學的孫穎教授也表示,消費公益訴訟獲得的賠償不能都上交國家,目前一些訴訟實踐中將獲得的賠償金上繳國庫是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因此,與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配套的制度應該儘快的完善,明確賠償金到底應該歸誰管。比如可以規定賠償金設立基金,由消協組織管理,單獨使用,只用於未來公益訴訟的開支等。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民庭庭長馬軍則建議,現在司法解釋當中,有規定在原告起訴不足以彌補社會公共利益損失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那麼是否有可能在不增加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下,法院依照職權進行裁判的可能。這就突破了傳統的訴審合一和整個的民訴構架, 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釋來做出規定。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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