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要任務

1、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要求,凡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都應納入保障範圍,實行最低生活保障。準確核實保障對象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收入水平,規範申請、評審和資金髮放的程序,嚴格審查,張榜公布、接受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2、對企業改組改制和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的特殊困難人群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包括:a.中央、省屬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在職職工、下崗職工、退休人員以及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並軌過程中的失業人員,按規定計算其應得后,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B.對於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協議期滿仍未實現再就業的下崗職工,按規定終止或,並享受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到期仍未實現再就業的,由民政部門按規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C.按國務院要求把本地的中央直屬企業、省屬企業、尤其是遠離城鎮的軍工、礦山等企業的職工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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