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祥葯業被罰100萬元 雲南昆明公布典型違法案例

  
中國消費者報昆明訊
王麗娟 李卓衡 記者 顧艷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雲南省昆明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加強執法檢查,依法查辦一批藉機哄抬物價、假冒偽劣等違法案件。  
  案例一     1月23日,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管局對昆明嘉禾祥葯業有限公司嘉禾祥健康藥房(以下簡稱嘉禾祥葯業)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分別以38元/個的價格購進上海產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口罩(3M 9502V+型)100個,以98元/個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價差率157.89%;以15元/個盒的價格購進四川產泰諾爾牌隨棄式口罩75盒,以68元/盒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價差率353.33%;以10元/包的價格購進江西產丹美元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0包,以25元/包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價差率150%。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通知其參加官渡區市場監管局於當日下午召開的藥品企業提醒告誡會。     嘉禾祥葯業到會參加並領取了價格提醒告誡書後,僅僅適當下調了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口罩(3M 9502V+型)和泰諾爾牌隨棄式兩種口罩的價格,但進銷價差率仍然達到78.94%和220%。並且,該公司銷售的共11個品種的口罩價格,進銷價差率仍然達到57.89%—233.3%。     嘉禾祥葯業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1月28日,官渡區市場監管局對嘉禾祥葯業涉嫌哄抬醫用口罩價格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目前該案已調查終結。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官渡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嘉禾祥葯業改正違法行為,並擬給予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1月24日,安寧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安寧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湖濱門市自吸過濾式防護口罩銷售情況進行檢查。     經查,安寧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湖濱門市以65元/只的價格銷售自吸過濾式防護口罩,該型號口罩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且該藥房無法提供該型號口罩有效進貨憑證證明其進貨價格。安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該門市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以及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屬於未明碼標價,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擬對該門市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1月28日,官渡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有經營者違法從事口罩銷售的經營活動。     經查,昆明市官渡區浩然副食經營部於1月22日從一流動商販處購進了3盒3M口罩,在未明碼標價的情況下進行銷售,共獲利98元。其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銷售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官渡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98元,並擬處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1月28日,官渡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雅樂副食經營部進行檢查。     經查,雅樂副食經營部於2019年9月以每隻0.7元的價格從新廣豐批發市場購進了500隻“康美星時尚防護口罩”在其店內以每隻1元的價格進行銷售,貨值金額共計500元。在銷售過程中未明碼標價,並且口罩上無商品廠名、廠址、檢驗合格證明等,銷售共獲利90元。雅樂副食經營部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昆明市禁止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規定。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昆明市禁止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官渡區市場監管局責令雅樂副食經營部立即改正其違法行為,沒收無商品廠名、廠址、檢驗合格證明的口罩200隻,沒收違法所得90元,並擬處罰款5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1月28日,官渡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大都摩天購物中心負二樓A-802-1號銀瑪副食店銷售口罩漲價,涉嫌價格違法,執法人員當日對上述地點進行了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於2020年1月27日從昆明市廣豐批發市場購進40包口罩(10個/包),進貨價格為25元/包,在其店內以每包25元到40元不等的價格進行銷售,銷售時未標明價格。至2020年1月28日查獲時止,當事人購進的上述產品剩餘3包,貨值金額1215元,銷售獲利215元。官渡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明碼標價的規定銷售商品。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官渡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15元,並擬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1月28日,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官渡區鑫隆朋靚典百貨商店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於1月26日以15元每包的價格購進口罩5包進行銷售,在銷售過程中未明碼標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銷售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官渡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並擬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2020年1月28日,官渡區市場監管局對官渡區邦貝貝文具經營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於2020年1月26日從朋友手中以每包28元的價格購進5包口罩,以每包30元的價格銷售2包,獲利4元。當事人在銷售過程中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且未經備案、未經市場監管部門變更登記經營範圍銷售屬於第二類醫療器械的口罩。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4元、並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未經變更登記的行為違反了《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二條,擬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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