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出台 自然人被處罰1萬元以上可要求聽證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任震宇)記者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獲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日頒布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分六章三十五條,分別從“總則”“申請和受理 ”“聽證組織機構、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聽證準備 ”“舉行聽證”“附則”六大方面,對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

  記者注意到,根據《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包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對自然人處以一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達到第三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罰沒數額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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