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噪音車扣牌照半年 一年二犯扣駕照

摘錄自2020年5月21日自由時報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1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條文明定,個人行動運具指設計乘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之載具,未滿14歲不得駕駛個人行動運具,違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同時要求租賃業者出租車輛,應教導消費者騎乘及使用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

由於動力行動輔具會與行人共用相同道路範圍,初審條文明定,使用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醫療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在人行道上行駛的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6公里,違者處300元罰鍰。 另外,現行道交條例針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車輛,除了處以罰鍰,必須符合「因而肇事者」方得吊銷駕照,但實務上很難認定噪音與肇事的連結,導致罰不勝罰。初審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若拆除車輛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吊扣汽車牌照從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若一年內再犯,則吊扣駕照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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