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查出艾滋病 醫院是否應告知配偶?

“世界艾滋病日”剛剛過去。艾滋病是人類共同的敵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感染了艾滋病毒,這無異於晴天霹靂。河南永城的小新,正值青壯年,就遭遇了這樣的事。去年3月,小新和女友小恭弘=叶 恭弘在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當天,前往永城市婦幼保健院婚檢時,醫生查出其女友小恭弘=叶 恭弘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單獨叫住了小恭弘=叶 恭弘。小新得到醫生的答覆是“一切正常”。婚後小新感染艾滋。

噩夢降臨:女友感染艾滋 男方毫不知情

小新說,婚檢后,兩人的檢查報告很快出來了,但醫生單獨叫住了女友小恭弘=叶 恭弘。“我愛人抽了三次血,我就問醫生咋回事?是不是有問題?醫生說沒有問題,只說是血脂稠。”

在不安的等待中,小恭弘=叶 恭弘再次做完了檢查,小新得到醫生的答覆是“一切正常”。他問醫生給不給化驗單子,醫生說“這都不給單子”。

婚檢后小新也沒再多想什麼,就與妻子小恭弘=叶 恭弘同了房。然而6月初,小恭弘=叶 恭弘接到河南永城市疾控中心打來電話,稱她已經確診為HIV陽性,而且丈夫小新很可能也已經感染了艾滋病毒。

疾控中心說,其實小恭弘=叶 恭弘在很久以前就已經感染了艾滋病毒,並且有備案。

小新去疾控中心檢查。等了一個月以後,疾控中心給他下了通知,確定感染。

令小新想不通的是,3月份婚檢時,小恭弘=叶 恭弘已經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為什麼醫院當時不把這個結果告知自己,導致悲劇無法挽回。

提起訴訟

在痛苦中掙扎了一段時間后,小新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並從法院拿到一份當初婚檢時的檢驗報告。報告显示,小恭弘=叶 恭弘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並且上面有小新的簽名,這表明,小新當時已經知道了這一結果,但小新堅稱,自己始終毫不知情。小新說:“他們出了偽證,上面還有我們的簽字,那就不是我們簽的。”

永城市婦幼保健院婚檢門診工作人員稱:“這是個人隱私,都是保密的。咱只能告知她本人,至於她告知配偶沒有,咱沒有權利告知他,因為害怕雙方婚姻破裂。”

一方面是法律對小恭弘=叶 恭弘隱私權的保護,另一方面是小新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權,究竟孰輕孰重呢?

據了解,《艾滋病防治條例》多個條款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婚姻、就業、醫療等方面都進行了保護,但是,作為特殊人員,在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外,在生活中,也應以法律為準繩,約束自己的行為。

按照律師和評論員的說法,如果小恭弘=叶 恭弘早就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話,應該及時告知丈夫小新。至於醫療和疾控部門,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對患者的信息進行保密,但是律師和評論員認為,保密的範圍不應包括與患者一起生活、極易被感染的人群,特別是患者的合法配偶。

生命健康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不應受到任何人、任何機構的侵害。

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配偶是易感染人群,他們是否就失去了對真相的知情權呢?雲南、廣西等省份在地方立法上已經開了先河,如果艾滋病患者或者病毒感染者不主動告知其配偶或者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人,當地疾控部門有權告知。

討論

1、另一方知情權、健康權是否被侵犯?

婚檢有別於一般的健康體檢,它對男女雙方身體健康和優生優育具有指導意義,因此向夫妻雙方一同出示才具有現實意義。醫院工作人員明知一方檢出疑似艾滋病,卻不告訴另一方實情,這是否侵犯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健康權?

醫生是否有義務告知患者或感染者的配偶,這一點在國內還尚屬法律空白。但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醫療機構就艾滋病人及其關係人的保密義務與告知義務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法律上很難認定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2、婚檢機構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患者醫療狀況、身體狀況屬於高度隱私,任何人和單位不得非法公開,在相關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但這不意味着要絕對保護隱私,因為對於患者的配偶等特定利害關係人,這屬於患者和醫院共同的告知義務,並不屬於非法公開的範疇。

不過也有專家認為,小恭弘=叶 恭弘在保健院檢查身體時,其身份就是患者。醫院工作人員不將小恭弘=叶 恭弘的檢查結果告訴小新,符合法律對醫師職業的要求。作為醫療機構,保護患者隱私有合理性:一個人的身體畢竟是屬於個人,個人對自己的身體有支配權、處置權,以及對自己身體疾病缺陷隱私的保密權等。醫院保護患者的隱私,是對個人權利的尊重。

3、如何平衡隱私權和健康權知情權?

在權利位階論看來,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更優先於隱私權,因為生命健康權是公民享有一切權利的基礎,如果連生命健康權都得不到保障,其他權利更無法實現。因此,醫院應該優先保護一方當事人的生命健康,患者的隱私權保護需要一定程度上讓渡。如果患者沒有行使告知義務時,醫生可以不經本人許可將信息告知其配偶。

艾滋病患者的隱私必須受到保護,但保護患者隱私,不能以犧牲他人權益、公共利益為代價。患者的隱私,直接關係到配偶的切身利益,乃至生命安全;配偶若無權知道這種隱私,那就是以損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去保護另一方的隱私;其次,法理邏輯上其實並不存在絕對權利概念,任何權利都只能是相對權利,或是有限權利,必要時應作合理讓渡。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婚檢機構遇到這種情況也很為難,通常會勸導患者主動告知,在其不告知的情況下,也應提醒患者家屬。

打破心中壁壘,消除社會隔閡,在抗擊艾滋病的路上攜手而行,我們才能共同贏得一個更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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